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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外借可以吗?检察官来告诉你

发布:     发布时间:2021-12-21

公开庭审进校园

法治宣传入人心

检察官现场普法

  12月9日上午,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王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在郴州市技师学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院指派检察官侯回平、检察官助理雷雪玲出庭支持公诉,技师学院350余名师生在现场旁听庭审。现场以案释法,提高学生法律意识。

庭审现场

  2020年11月,颜某、何某、李某(均另案处理)经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要其提供银行卡供颜某等人使用,并承诺支付报酬,王某明知颜某等人利用其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表示同意。随后,王某按照何某的要求,将其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开通了手机令牌业务。之后,王某分别开了中国光大银行卡和中国银行卡。办妥后,王某将上述银行卡提供给何某、李某等人中转资金。李某先后3次向王某支付报酬共计3500元。经查,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王某用四张银行卡共计接收资金6110082.13元。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没想到办理了4张银行卡借给熟人使用,就触犯了法律,我非常后悔,以后会提升法律意识,希望法官能对我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忏悔书中悔过。 

  苏仙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支付结算,金额达6110082.1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苏仙区法院经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王某所退违法所得3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第一次旁听有关‘断卡’案件庭审全过程,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权威。“

  ”当看到跟我差不多年龄的当事人在庭审中流下悔恨的泪水,这也是对我们一次警示,今后一定要学习法律知识,防范诈骗、远离犯罪。”

  庭审结束后,两名旁听庭审的大学生接受了市电视台记者的采访,他们分别说出了自己的感受。

其他旁听的大学生们也纷纷表示庭审观摩活动让大家零距离接触庭审、接受了鲜活的法治教育,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帮助大家更好地知法、敬法、遵法、守法。

  苏仙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侯回平现场接受了郴州市电视台记者采访,结合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和大学生群体的特点,以案普法宣讲法律知识,认真回答了记者的一些提问。他这样告诫在校学生:“一是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今天坐在这里的都是祖国未来的花朵,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中坚力量和后起之秀。希望大学生朋友珍惜良好的学习条件和生活环境,好好学习,为今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自己的力量,添砖加瓦;二是要树立科学的价值观。有理想有担当要奋斗才会有收获有前途有希望,每一天每一刻都不能浪费,不能虚度;三是要树立理性的法治观。要知法、守法、用法。谨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因生活琐事,一时冲动触犯法律底线,远离犯罪漩涡。一旦涉嫌犯罪,你将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惩罚;四是要树立健康的生活观。慎交友,远离社会不良风气的朋友,向学霸看齐,远离学渣。少刷抖音、少打游戏,珍惜你们目前的学习、生活,学好知识,将来做对社会有用的人。”最后,检察官呼吁大家积极参与到“断卡”行动中来,不参与出借、出售、出租“两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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