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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当庭宣判

发布:     发布时间:2021-11-17

庭审现场


  11月12日,苏仙区检察院起诉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苏仙区飞天山镇巡回法庭开庭审理,苏仙区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李贵军作为公诉人、副检察长李成才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分别履行公诉职责和公益诉讼职责出庭。

苏仙区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李贵军(右一)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苏仙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成才(左二)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18日,曾某甲、李某、肖某、曾某乙到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水塘村公平组与下铺组交界处的反修河(该河系郴江河支流),使用电力渔具捕鱼,四人在非法捕捞水产品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于2021年3月19日对曾某甲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侦查,于2021年7月29日将曾某甲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郴州市苏仙区农业农村局认定,曾某甲等人捕捞的渔获物有拟尖头鲌、鲫鱼、泥鳅、黄鳝,渔获物重量共计5.21公斤。经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评估,曾某甲等4人非法捕鱼违法行为对水域的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3438.6元,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费用3438.6元。产生鉴定评估费5000元。

  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李某、肖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苏仙区检察院建议判处曾某甲、曾某乙、李某罚金五千元,考虑到肖某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建议判处肖某罚金三千元。苏仙区法院经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同时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四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并当庭缴纳了渔业经济损失、渔业生态资源损失恢复费及鉴定费共计11877.2元。

来自苏仙区飞天山、坳上、许家洞等六个乡镇的群众代表50余人到庭旁听。

  今天整个庭审过程同步电视视频直播,飞天山镇各个村设立了视频分会场,由各村支书组织村组干部及村民在分会场旁听庭审。
  检察官说法:

  绿水青山不仅是金山银山,也是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保障。

  我国渔业法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渔业、生态资源。去年,国家农业农村部宣布长江流域实施十年禁渔计划,目的就是促进和保护长江水域的生态平衡。郴江河是耒水的一级支流,耒水是湘江最大最长支流,最终汇入长江。

  电力捕鱼的危害很大:一是直接导致水生动物死亡或丧失繁殖能力,特别是在鱼类产卵繁殖的季节,电鱼是一种毁灭性的捕捞方式,不仅大鱼小鱼“打尽”,鱼卵也会“胎死腹中”,电死一条产仔的亲鱼,就会减少几万到几十万不等的鱼苗,对鱼类的繁衍危害极大,造成渔业资源枯竭;二是影响渔业资源恢复。电捕鱼时,不仅对鱼类造成直接伤害,而且对水域中的其他水生动物(浮游生物、微生物等)造成毁灭性破坏,致其大量死亡和急剧减少,破坏水域生态平衡。从而导致许多鱼类失去天然饵料,影响渔业资源的恢复;三是破坏水域生态环境。鱼类和其它水生动物急剧减少,破坏了水域中的生态平衡,极易导致某种生物疯长(尤其是浮游植物)。当其达到一定极限时,就会大量死亡,其尸体腐败分解后,导致水质恶化,破坏水域生态环境,影响生态平衡,要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才能修复。

  今天被起诉的曾某甲等4人案的教训深刻,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代价是沉痛的。希望广大市民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要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国家禁用的方法、工具捕鱼,切实保护母亲河郴江河,达到以渔净水、以渔养水的目的,构建鱼水相亲、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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