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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四新”·法治护航∣社区矫正期间再违法 检察监督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发布:     发布时间:2024-04-18

  缓刑考验期间,唐某某依然“任性”向一女士伸出“咸猪手”,因其实施猥亵行为违反行政法规,情节严重,近日,苏仙区检察院依法监督区司法局向区法院提请撤销社矫对象唐某某缓刑,唐某某最终被区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

  2023年8月,唐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唐某某后在苏仙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

  2024年3月,苏仙区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日常检察时,发现唐某某于2月9日未按照规定在“在矫通”APP进行“打卡”,遂联合区司法局进行核查,发现唐某某2月8日因在郴州市北湖区某酒吧对一女子实施猥亵行为,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办案检察官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为核实唐某某的行为是否严重违法及是否需要撤销缓刑?苏仙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又到公安机关调取了案发当日的监控录像,进一步固定了唐某某实施猥亵行为的证据。

  苏仙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属于“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提请收监执行,遂向区司法局提出书面监督意见,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唐某某撤销缓刑,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收到建议后,区司法局向区法院提请撤销唐某某缓刑。经审理,区法院作出撤销唐某某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下一步,苏仙区检察院将继续秉承‘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办案理念和价值追求,不断加大社区矫正监督力度,创新社区矫正监督机制,着力提升社区矫正监督质效,有力维护社区矫正监管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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