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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护企∣能动履职纾民困,检察护企促发展

发布:     发布时间:2024-04-12

  “检察护企”开栏语:

  今年3月最高检印发了《“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苏仙区检察院第一时间认真学习贯彻专项行动方案精神,结合检察履职,扎实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落实落地,重点聚焦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民营企业发展法治环境、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等14项工作,发现并解决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更好服务苏仙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本栏目将陆续推出系列相关报道,以飨读者。

  为落实“检察护企”专项活动要求,近日,区检察院联合区司法局开展了涉企社区矫正对象走访活动,对全区3名担任民营企业“董、监、高”或其他重要职务的社矫对象进行逐一走访。走访中了解到社矫对象颜某某(某公司董事长)因公司在郴州市多地均有经营项目,其本人跨区域外出需频繁向司法局请假,担心因其个人原因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请求区司法局依法批准其经常性跨多区域经营活动的申请,解决其实际困难。经核实,颜某某社矫期间均能遵守监管规定,某公司确有项目在桂东、嘉禾、临武等县,其中临武县某项目正在决算,颜某某需经常去临武对账,临时性请假频繁。

办案检察官实地核查颜某某所在公司项目情况。

  如何确保有效监管、避免脱管漏管?同时,如何助力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颜某某的情况是否符合跨区域请假要求?批准颜某某请假申请后应如何加强外出期间的监管?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经过会商决定召开听证会,于3月28日就区检察院向区司法局发出矫正工作检察建议、批准颜某某跨多区域经常性外出请假的必要性、合法性问题进行公开听证,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监督。

  区司法局反映,颜某某跨多区域经常性外出活动申请系本区首例。区检察院认为,颜某某担任公司重要管理职务,虽因犯罪处于社矫期间,但因公司业务需经常性跨区域从事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符合经常性跨区域活动的条件。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便捷审批程序,应依法批准其提出的不超过6个月的经常性跨区域活动的申请。三名听证员及人民监督员均表示赞同区检察院的意见,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应加强沟通,合力高效履职,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2024年3月28日,苏仙区检察院召开听证会。

  下一步,苏仙区检察院将继续深入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聚焦营商环境领域法治需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开辟外出经营活动审批“绿色通道”,共同保障涉企社矫对象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高质效发展。

社矫人员颜某某表示衷心感谢。

  “感谢检察机关为我的经营活动解决了燃眉之急,有你们的保驾护航,今后我的企业一定会走的更稳更好”。听证会上,社矫人员颜某某对区检察院检察能动履职、主动作为,护航企业健康发展表示衷心感谢。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同时提供相应证明,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批准的期限内,社区矫正对象到批准市、县活动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活动情况。到期后,社区矫正对象仍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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