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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八年又“伸手”,不思悔改再获刑

发布:     发布时间:2024-03-29

  利用收购某公司闲置设备工作时的便利,龙某伙同李某、唐某某多次盗窃该公司仓库堆放的电缆、铝板等,获利11万余元。苏仙区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该案线索后及时立案监督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通过多方工作促使龙某、李某、唐某某认罪认罚并退赔,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6万余元。近日,龙某、李某、唐某某已分别被苏仙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12年,龙某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判刑四年二个月,2015年刑满释放。出狱后,龙某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生意,回归了正常生活。2023年9月,龙某带领工人李某、唐某某收购企业废旧设备,见企业仓库看管松懈,龙某等人乘无人之机多次盗窃含有贵金属的电缆、铝板后销赃。龙某系主犯,因有盗窃前科,被从重处罚。

检察官说法

  出狱八年又“伸手”,不思悔改再获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了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有前科的人员,将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的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从重处罚,做到罚当其罪,以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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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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