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0日,苏仙区检察院起诉的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区法院开庭审理,苏仙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成才以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

苏仙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成才(左二)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并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23日,阳某甲借来一套电打鱼设备,在禁渔期与阳某乙二人来到郴州市碧桂园翡翠山小区附近的西河河道内,两人通过电打鱼设备捕捞鲤鱼、鲫鱼等水产品共计14.63公斤。经评估,阳某甲、阳某乙非法捕鱼违法行为造成渔业直接经济损失526.68元,鱼卵的经济损失1317.60元,渔业、生态资源损失修复费用1580.04元。2020年12月29日,苏仙区人民检察院对阳某甲、阳某乙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日对阳某甲、阳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判令被告阳某甲、阳某乙连带赔偿渔业资源损失费、渔业生态环境损失修复费及鉴定费共计8424.32元,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苏仙区法院经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两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两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并当庭缴纳了渔业经济损失、渔业生态资源损失恢复费及鉴定费共计8424.32元。随后,两人向社会公众进行了赔礼道歉。

苏仙区检察院部分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及第二检察部干警到庭观摩。
该案由苏仙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成才承办,在办案过程中,李成才就我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禁止非法捕鱼的规定对两被告进行了普法。阳某甲、阳某乙对自己触犯法律的行为感到很后悔,表示今后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同时劝诫大家以此为戒,吸取教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要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国家禁用的方法、工具捕鱼。
文字:曹德莉 曹立平图片、编辑:曹德莉审核:全洪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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