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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仙区检察院起诉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当庭宣判

发布:     发布时间:2021-03-11

       

    310日,苏仙区检察院起诉的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区法院开庭审理,苏仙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成才以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

苏仙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成才(左二)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并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

 

案情回顾:

2020623日,阳某甲借来一套电打鱼设备,在禁渔期与阳某乙二人来到郴州市碧桂园翡翠山小区附近的西河河道内,两人通过电打鱼设备捕捞鲤鱼、鲫鱼等水产品共计14.63公斤。经评估,阳某甲、阳某乙非法捕鱼违法行为造成渔业直接经济损失526.68元,鱼卵的经济损失1317.60元,渔业、生态资源损失修复费用1580.04元。20201229日,苏仙区人民检察院对阳某甲、阳某乙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日对阳某甲、阳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判令被告阳某甲、阳某乙连带赔偿渔业资源损失费、渔业生态环境损失修复费及鉴定费共计8424.32元,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苏仙区法院经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两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两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并当庭缴纳了渔业经济损失、渔业生态资源损失恢复费及鉴定费共计8424.32元。随后,两人向社会公众进行了赔礼道歉。



苏仙区检察院部分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及第二检察部干警到庭观摩。



该案由苏仙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成才承办,在办案过程中,李成才就我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禁止非法捕鱼的规定对两被告进行了普法。阳某甲、阳某乙对自己触犯法律的行为感到很后悔,表示今后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同时劝诫大家以此为戒,吸取教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要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国家禁用的方法、工具捕鱼。

 

检察官说法:绿水青山不仅是金山银山,也是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保障。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是由鱼类及其它水生动植物构成的一个平衡的生态环境系统。电力捕鱼是利用高压电将鱼类击死或者击晕,从而获得渔获物的违法捕捞行为。   电力捕鱼的危害很大:一、造成渔业资源枯竭。会直接导致水生动物死亡或丧失繁殖能力,电击所到之处,将大量鱼类与底栖动物击死或击晕,侥幸存活下来的水生动物,无论是成体还是幼体,其神经系统和性腺都将受到损害,造成畸形或丧失生育能力,特别是在鱼类产卵繁殖的季节,电鱼是一种毁灭性的捕捞方式,不仅大鱼小鱼“打尽”,鱼卵也会“胎死腹中”,电死一条产仔的亲鱼,就会减少几十万甚至几百万鱼苗,对鱼类的繁衍危害极大,造成渔业资源枯竭;二、影响渔业资源的恢复。电捕鱼时,不仅对鱼类造成直接伤害,而且对水域中的其他水生动物(浮游生物、微生物等)造成毁灭性破坏,致其大量死亡和急剧减少,破坏水域生态平衡。从而导致许多鱼类失去天然饵料,影响渔业资源的恢复;三、直接导致水体污染。电鱼时电死的大量鱼虾及其它水生生物,只有极少一部分被电鱼者捞走,大部分尸体沉到水底,大量尸体的腐败分解,直接影响水质,破坏水环境。四、破坏水域生态环境。鱼类和其它水生动物急剧减少,破坏了水域中的生态平衡,极易导致某种生物疯长(尤其是浮游植物)。当其达到一定极限时,就会大量死亡,其尸体腐败分解后,导致水质恶化,破坏水域生态环境,影响生态平衡,要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才能修复。   我国渔业法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渔业、生态资源。今天被起诉的阳某甲、阳某乙案的教训深刻,并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代价是沉痛的。故希望广大市民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要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国家禁用的方法、工具捕鱼,切实保护渔业生态资源环境。 
 
 
文字:曹德莉 曹立平图片、编辑:曹德莉审核:全洪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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